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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金融考点:金融调控监管机构及制度安排

2012-10-16  来自于:课评集

  经济师中级金融考点:金融调控监管机构及制度安排

  为保证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发展,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各国政府都成立专门金融调控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

  我国的金融调控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由原解放区的三大分银行,即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建而成。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至今。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1日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存、贷、汇等商业银行经营性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享有人民币发行的垄断权,管理人民币流通,它是发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它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8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2)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3)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5)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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