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
在规定时间内,由人社部门牵头,监察及各主管部门参与,对入围人选进行体检。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可申请复检一次,在收到复检通知7日内按规定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取消应聘资格。
(七)公示
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各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潜山县政府、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人员待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招聘单位须与新进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岗位聘用制。拟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在确定录用资格15天内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办理聘用、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并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到,逾期不办理的取消资格,依次递补。已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教育系统的其录用资格保留到2013年8月20日;报考其他系统的其录用资格保留到2013年7月30日。逾期不报到上班者取消录用资格,对上述空缺岗位按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历届毕业生在确定录用资格15天内办理聘用手续,并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到,逾期其录用资格不予保留。自愿放弃的,则需要出具书面承诺,依次递补。递补人员按程序进行考察、体检和公示。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入编聘用。聘用人员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聘用人员首聘期为三年,首聘期内不得擅自离开聘用岗位,擅自离开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卫生相关专业招聘人员,高等院校毕业生应在第一个周期内(两年)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否则不受首聘期限限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由用人单位予以解聘。
五、岗位递补
因下列情形导致聘用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应聘者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在面试入围人选中递补(总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顺序从高到低排序),递补只进行一次。
1、应聘人员考察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4、拟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用人主管部门报到的。
递补人员按程序进行组织考察、体检和公示。
六、有关事宜
面试和体检收费根据相关规定另行收取。
本次招聘的有关信息,陆续在潜山县政府、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网站发布。
本《公告》由潜山县事业单位选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县人社局 0556—8935828 0556—8958799
监督电话:县监察局 0556—8933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