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试(综合考核)
1、面试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由各实施“特岗计划”市、县(区)教育、人社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时间和地点,由各市、县(区)教育局(厅直学校)负责提前通知参加面试本人,应聘者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因联系方式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承担。
3、面试(综合考核)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及实际操作等方式对进入面试人员从专业素质、授课能力以及德、能、勤、纪和奖惩方面进行面试(综合考核)。
4、面试(综合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面试合格线为60分。对面试(综合考核)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招聘资格。
(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65% 面试成绩35%。
十、确定拟聘用初步人选
按照考试总成绩和招聘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拟聘用初步人选。面试(综合考核)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得列为拟聘用初步人选。同时将面试(综合考核)成绩连同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体检
(一)体检由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对体检和复检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将不符合体检标准人员体检为合格的,除取消受检人应聘资格外,还要追究组织体检部门负责人以及体检医院的相关责任。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体检不合格或因故不能应聘等情况出现的人选空缺,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二、公示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市、县(区)上报的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汇总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宁夏毕业生就业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反映,经核实不宜聘用的, 一律不予聘用。
十三、补录
公示结束后,对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岗位空缺,将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后发布公告,组织在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上的考生中公开征集志愿,并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面试后择优补录。面试(综合考核)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得再报名参加原报考岗位的补录。
十四、审批
各市、县(区) 将拟聘用的特岗教师名单报教育厅审核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十五、聘用
由用人学校与聘用的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3年(含半年试用期),聘用期间纳入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聘用期间如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在3年服务期内,国家与地方特岗教师不得互调、不得跨市、县(区)调动,不得安排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