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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金融考点:我国的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四)

2012-10-16  来自于:课评集

  (三)证券机构

  我国证券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

  我国的证券公司前期发展大多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1999年7月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类业务,即它只能充当证券交易的中介,不得从事证券的承销和自营买卖业务。

  2.证券交易所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目前,我国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有两家,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是: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交易必然带来证券所有权的转移和资金流动,为确保过户准确和资金及时、足额到账,证券交易所一般都附设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负责清算。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具体职能是: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使买人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资金。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和电子化交易,建立了相应的高效、快捷、安全的结算系统,每日的结算和交收于次日上午开市前即可完成,即目前两市均实行“T 1”的交割方式完成清算交易。

  (四)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lO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告成立。新中国成立初期,登记复业的华商保险公司有63家,外商保险公司有41家。1958年以后,保险业陷入停顿状态。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恢复,保险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993年以来,保险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三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六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为直属分公司。与此同时,我国还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外资保险公司也纷纷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成为我国保险业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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