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中级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 > 2012年经济师中级金融考点:我国的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五)

2012年经济师中级金融考点:我国的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五)

2012-10-16  来自于:课评集

  (五)其他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特定时期,政府为解决银行业不良资产,由政府出资专门收购和集中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机构。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受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双轨经济体制长期并存、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内部管理混乱、社会信用观念淡薄等历史和现实原因的影响,积累了大量不良贷款。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中,自身难以化解历年积累的不良资产。在此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于1999年批准组建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和处置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专门负责回收、搞活,以化解潜在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被剥离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处置了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现在面临开拓新业务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进一步深化改革,面向市场,逐步开拓证券、信托、租赁等各种业务,努力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成新型金融机构。

  2.农村信用社

  我国农村信用社是以社员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和服务社区社员为特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农村信用联社,主要为人股的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同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满足农民和中小企业信贷需求,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发展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2003年以来,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先是以三种模式开展改革:一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于金融环境特别好、经营绩效优的信用社,建立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二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撤销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法人资格,成立县级统一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三是在经济不发达、经营绩效欠佳的县市,继续维持原有体制不变。在此框架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信用合作社与中国人民银行脱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省级信用联社,统一管理辖区内信用社,并承担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责任。银监会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近年来,为了帮助消化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促进改革的顺利开展,国家对于农村信用社给予了资金、财税、利率等多方面的扶持政策。

  3.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改革开放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几经变迁。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总行率先成立了信托咨询部。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接着,各银行也先后试办信托业务,以支持搞活经济。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曾多达745家,国内信托业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这一时期信托业的发展对我国吸引外资、搞活经济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相应的制度约束等原因,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办成了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的准银行机构,一度出现信托机构之间盲目竞争、扩张机构、资本金不实、管理混乱等问题,带来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国家自1982年以来曾先后五次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重组合并了大量机构,到1997年信托机构减少到244家。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对信托业发展进一步加强了规范管理。

  4.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亦称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成立于1987年。其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蓬勃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财务公司整体上发展稳健,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财务费用,促进我国大型企业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到2009年,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会员有9l家。

  2004年7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