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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考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

2012-10-13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经济基础考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

  (1)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的概念,是指各级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简单地说,管辖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在遇到民事诉讼的时,应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

  管辖的分类。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2)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特殊情况(4种):(为便于原告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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