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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辅导: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

2012-11-27  来自于:课评集

  通过举要的形式,具体介绍两部教育法律、一部教育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帮助幼儿园园长增强守法意识和提高依法维护幼儿园权益的能力。

  一、违反《教育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行为分析: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国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是教师工资的主要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内容,向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或者擅自调整更改教育预算支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和《预算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参与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等。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以下处理:

  (1) 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2)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不及时足额核拨教育经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绝、拖延执行同级政府限期核拨的要求等情况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手、参与的直接负责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行为分析: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管理、经手或其他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教育经费归个人或集体进行其他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克扣教育经费集体私分或为个人非法占有的,是贪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都属于挪用行为。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属贪污罪。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及其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者上述部门、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手、管理教育经费的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做如下处理:

  (1)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

  (2)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认定和把握是否给予行政处分和给予何种行政处分中,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3) 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教育机构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主要表现在幼儿园内或周围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幼儿园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等。

  幼儿园内部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一般是因与领导或同事之间闹矛盾、纠纷或者因对工资、待遇等方面不满引起的。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有的是因为个人私怨,有的是因单位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闹纠纷,还有的纯属无理取闹。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包括社会人员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结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 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2) 情节较重,致使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影响恶劣,

  致使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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