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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房地产辅导资料:房地产开发贷款(三)

2013-8-6  来自于:课评集

  3.2 贷款项目条件

  已纳入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具备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规证和施工许可证(四证齐全)

  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且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项目区位合理、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设计合理,配套设施齐全,项目预期净现金

  流量充足,贷款还款来源稳定可靠

  其它

  3.3 贷款方式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保证担保

  3.4 贷款期限

  项目全部用于出租、自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项目全部或部分用于出售、转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4. 土地储备贷款

  4.1 概念

  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的贷款

  4.2 借款人条件(两类主体)

  借款人为土地储备中心等事业法人的

  经政府批准成立,经工商核准登记,专门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的事业法人

  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贷款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企业法人的

  受政府委托依法承担土地收购、整理及储备职能,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具备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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