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贷款项目条件
已纳入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具备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规证和施工许可证(四证齐全)
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且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项目区位合理、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设计合理,配套设施齐全,项目预期净现金
流量充足,贷款还款来源稳定可靠
其它
3.3 贷款方式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保证担保
3.4 贷款期限
项目全部用于出租、自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项目全部或部分用于出售、转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4. 土地储备贷款
4.1 概念
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的贷款
4.2 借款人条件(两类主体)
借款人为土地储备中心等事业法人的
经政府批准成立,经工商核准登记,专门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的事业法人
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贷款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企业法人的
受政府委托依法承担土地收购、整理及储备职能,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具备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