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中级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 经济师中级房地产辅导资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经济师中级房地产辅导资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2013-6-8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房地产辅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和限制

  (一) 转让条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2条)

  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进行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但投资额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3条)

  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

  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将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例题·单选题】【2006年真题】M公司取得了某成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成片土地开发,若M公司要转让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应满足的条件是( )。

  A.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以后

  B.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C.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答案】D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

  转让合同期限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规定,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等所有权随之转让(房随地走)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规划用途改变,需经土地管理部门与规划部门批准,并调整出让金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