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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人员的通知(二)

2013-6-5  来自于:课评集

  (二)考核

  考核分业务考核和思想政治考核两部分,考核具体时间地点安排以电话形式通知应聘者。

  1、业务考核

  (1)采取试讲方式考核的岗位

  除图书馆馆员、信息技术中心电教员、党委工作部宣传干事和辅导员之外的岗位,采取试讲的方式进行考核。试讲的题目根据应聘岗位的不同,由学校事先指定,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试讲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估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岗位匹配度及综合素质等项内容,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根据试讲得分,按照岗位由高到低排序,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拟聘用人选。如入围人选末尾出现面试成绩相同的情况,采用加试的方式确定最后拟聘用人选。

  (2)采取面试方式考核的岗位

  图书馆馆员、信息技术中心电教员、党委工作部宣传干事和辅导员岗位,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学习、实习、工作履历、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科研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人际关系协调能力等方面情况。面试采用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者不予聘用。按面试最终成绩由高至低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选。如入围人选末尾出现面试成绩相同的情况,采用加试的方式确定最后拟聘用人选。

  2、思想政治考核

  学校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考核。通过查阅档案或到其原工作(学习)单位考察等形式进行,对拟聘用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体检

  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组织实施。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收到体检结果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将在接到应聘者申请后的7日内安排复检。用人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将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参加原体检的医生不能参加复检。

  根据需要,思想政治考核与体检环节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公示与聘用

  公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递补

  考核结束后,因考生自愿弃权或因考核、体检、公示等环节出现不合格人员而产生空缺名额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实施递补。如需递补,由省交通厅上报省人社厅批准后,按面试或试讲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人员在一周内完成。

  五、其它

  1、应聘者应确保通讯畅通,因个人通讯不畅通原因未能通知到本人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2、专业条件参照《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执行,如考生所学专业未被列入上述《指导目录》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3、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5、应聘者所留联系方式应保持畅通有效,如因应聘者通信不畅而引起的信息传递问题,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6、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3]4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聘工作有关信息请查阅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网站(www.lncc.edu.cn)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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