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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泉州石狮市招聘中小学教师的通知(四)

2013-3-26  来自于:课评集

  第六: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即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将在石狮教育网公示7日。

  第七:聘用

  拟聘用新任教师公示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小学及幼儿园任教的考生,对应其所报考的学科岗位,根据《2013年石狮市公开招聘小学及幼儿教师职位分布表》,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序。学科岗位拟聘考生则根据分数优先原则,依次选择任教学校。每位拟聘考生仅选一次,任教学校选择确定后一律不得更改。

  确定为聘用对象的考生到用人单位工作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定级,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一年试用期满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开考条件。符合职位条件的报名人数与职位拟聘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原则上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情况特殊的,由石狮市教育局(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招聘教师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开考。

  (二)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免交有关考务费用和体检费用。考生报名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三)职位要求的户籍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

  (四)2013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3年7月31日前向石狮市教育局(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逾期未能提供者,即取消聘用资格。个别考生因毕业院校等他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时提供证书原件的,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但最迟不可超过2013年8月10日。

  (五)聘用在沿海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需工作五年后方可申办调动。

  (六)考试、体检、考察等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编制、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本通告未尽事宜由石狮市招聘教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政策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向石狮市教育局人事   股咨询。

  联系电话: 0595-88767782

  监督电话: 0595-88716657

  附件:

  1.《石狮市2013年招聘教师职位表》

  2.《石狮市2013年公开招聘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位分布表》

  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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